河南龙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龙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9579号
起诉人河南龙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汝河路康桥溪山御府**楼****。
法定代表人李松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贠航,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河南龙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环球车享郑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河南龙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支付工程剩余价款43778元;2.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违约金共计11810元(按日万分之五,分别以290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暂计至2020年9月21日;以1474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7日暂计至2020年9月21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1日,被起诉人环球车享郑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发包方)委托起诉人河南龙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在指定充电站站点进行电动汽车充电桩与灯箱安装施工,双方签订了《电动汽车充电网点建设施工合同》,对施工标准、工程价款以及结算方式等进行约定。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分别于2018年1月20日和2018年8月17日在结算审核报告中盖章确认合同价款。起诉人开具了全额发票,但被起诉人在质保期满,工程设施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剩余10%合同价款的付款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人诉至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据起诉人提交的结算表等证据材料,案涉施工地点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涉合同的管辖条款因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河南龙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