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龙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神力吊装搬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19584号
原告河南龙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汝河路康桥溪山御府2号楼1单元140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神力吊装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晋王庙35号。
法定代表人寇雪。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龙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神力吊装搬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龙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神力吊装搬运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龙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神力吊装搬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河南龙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