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4执恢74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三和瑞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321民初78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明确:由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遵义市三和瑞通实业有限公司材料款542,060.00元及违约金20,000.00元,共计562,060.00元,其中于2018年2月4日前支付100,000.00元,剩余材料款及违约金462,06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遵义市三和瑞通实业有限公司以本金542,060.00元及违约金108,412.00元,共计650,472.00元申请强制执行。因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遵义市三和瑞通实业有限公司出具债权确认书,将(2018)黔0321民初7846号民事调解书中对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享有的债权650472元转让与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市三和瑞通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三方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为此,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该案申请执行人遵义市三和瑞通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6月24日以(2020)黔0304执恢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2020)黔0304执恢7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29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4执恢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巩华山
审判员 刘怀江
审判员 吴中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润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