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

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执行保全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黔0302执保499号
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你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提供的担保,作出(2021)黔0302民初5510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1年3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号尾号XX内存款人民币XX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期满后需继续查封冻结的,你公司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