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

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南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02财保144号
申请人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南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827313.1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为:1056900390100489982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南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827313.1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仕刚
书记员  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