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鹤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江门映晖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784民初208号
原告:鹤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门映晖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鹤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映晖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门映晖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39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920元,合共4559元,由原告鹤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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