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11民初96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告:***,男,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告:张景荣,女,193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敏,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蚌埠市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创业园2号厂房152室。
法定代表人:张明。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18号2号楼临街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522890895。
主要负责人:王英,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民,公司员工。
原告***、***、张景荣与被告***、蚌埠市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景荣于2020年1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蚌埠市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景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景荣撤回对被告蚌埠市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万 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佳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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