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彭浩诉被告蚌埠市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一初字第01000号
原告:***,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彭浩,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以上四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阚新宽,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四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炳武,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蚌埠市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
负责人:陈大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邬庆欣,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浩诉被告蚌埠市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浩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姚 鸿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黄平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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