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蚌埠市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311民初2420号
原告:***,女,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会,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第九层90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奎,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梅山南路市总工会大楼1/2楼。
负责人:王正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堃,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蚌埠市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案件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 权
审 判 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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