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蚌埠市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311民初2420号之一
原告:***,女,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会,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东路1751号投资大厦第九层9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奎,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梅山南路(市总工会大楼)。
主要负责人:王正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飞,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华,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蚌埠市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2016年1月6日至2017年7月17日为委托鉴定期。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提出对蚌埠市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蚌埠市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蚌埠市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周 权
审 判 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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