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洪伟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建设有限公司、郑州恩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2563号
原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大道与庆丰街交叉口MOCO新世界C栋15楼1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508683698
法定代表人:张苏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系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恩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商都路建正东方中心C座16层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6FM044
法定代表人:刘俊,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恩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志军
审 判 员  孙慧忠
人民陪审员  吴威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