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特10号
申请人: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口大道与松花江路交叉口东南侧12号楼7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口市川汇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慕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本案可以由***重新进行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撤销程序。
审 判 长 刘 凯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石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