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恒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3民初271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海东,河北振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易县。
被告:***,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北京金恒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1245。
法定代表人:李云峰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30408404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军,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景辉,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宾,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程方园,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与被告***、***、杨宾、程方园、北京金恒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宾、程方园、***、北京金恒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杨宾、程方园、北京金恒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穆俊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戊辰
书 记 员 赵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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