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恒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51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一审被告:北京金恒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1245。
法定代表人:李云峰,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北京金恒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恒圣远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8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存在严重错误。***未完成涉案一层地下的上下水挖沟、回填、电线预埋、避雷针焊接等价值41700元的劳务施工。上述工作是***找王亮、王世洪等20余人施工的,二审中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上述事实。二审法院仅凭***给***的结算情况说明,即将***结算回来的全部工程款判决给了***,强行将他人完成的工程款判决给付***,偏袒***,说明二审的承办人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的零工仅为14个工时,其余零工是***找赵中伟、王为民等7人,从工地外1.5公里处往工地运水、清理建筑垃圾完成,***非法请求此部分费用,明显涉嫌了诈骗或虚假诉讼犯罪。二审在明知涉案工程中的零工仅为14个工时,在无证据证明零工超过14个工时,擅自拍着脑门,非法多判给付***零工费用17480元,再次说明二审的承办人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二)二审判决严重违法。***未提交***认可欠其款项为多少的证据,二审法院理应查明***施工的具体范围与相对应的价款等事实后裁判,而二审法院拒不查明焦点事实的行为导致错误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21)京03民终819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给付***劳务费45324元。
金恒圣远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提到的***未完成的施工项目及费用问题,法院审理时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没有得到一、二审的重视及认定,请求依法对这一事实重新进行核定,扣减***没有施工部分的劳务费41700元。(二)***提到的***关于洽商部分仅有14个经韩建公司签字确认的零工,对该14个零工应予进行认定,其余多数的零工不应认定,法院审理时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没有得到一、二审法院的重视及认定,请求依法对这一事实重新进行核定,依法从劳务费中进行扣减1748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劳务费结算最终数额如何确定是本案复查重点。本案中,***持***手写字据,主张给付尚欠劳务费,***对字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称应扣除未施工部分的劳务费41700元及多付的零工费用17480元,仅需支付***45324元。***针对劳务费主张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虽然***抗辩主张***存在没有施工部分,应予扣除,但结算单载明系已经扣除20%未做工程量后的结算,二审中***虽提交了证言以此想证明***有未施工部分应予扣除,但证明力尚不足以否定结算单证明力。关于零工部分是否多付一节,结算单中明确约定已结算金额中不包含零工费用,***认可***曾经向其报告了零工为262个,且***曾经起诉要求金恒圣远公司、韩建公司支付该部分零工费用差额,故应认定***认可除已经韩建公司确认的14个零工外仍存在未付水电零工费用。二审法院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听取了各方陈述意见,经质证环节对双方所提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依法采信***提供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抗辩意见。综上,二审法院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证明,经核算后的劳务费数额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彭红运
审 判 员 程占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于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