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恒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8801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恒,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赵泽万,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梅洪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金恒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1245。
法定代表人:李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留洋,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赵泽万、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恒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 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莫永媛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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