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恒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1民初15537号 原告:北京**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12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原告北京**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给**公司垫付的劳务125260元及诉讼费2783.2元,合计128043.2元;2.诉讼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与**公司签订了《企业挂靠协议书》,***借用**公司施工资质,以**公司的名义,承接了案外人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配楼(室内)综合装修改造项目《土建劳务合同二》,双方约定**公司收取5.8%的资质使用费用,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支出全部由***独自承担。因***未能及时给付***劳务费,***持***2020年9月27日给所写的欠条,对**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法庭审理,做出了(2021)京0108民初29040号及(2022)京01民终7716号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按判决时间向***付款。**公司代***向***支付了案款及诉讼费128043.2元。**公司认为,**公司与***系挂靠经营合同关系,***承诺自行承担工程的一切开支,欠***的劳务费应由***承担,且***也曾于2021年7月15日向**公司出具过说明,承认***由他雇佣,***劳务费由他本人支付。为此,特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辩称:我认为**公司垫付的劳务费只是在执行法院的判决,在***那个案子里,**公司也承认还欠我工程款5万多元,最后的尾款是86000元,扣除税金和管理费是5万多元,法院判决是我们双方共同给付,只是没有划分出来谁给付多少。**公司直接就付了,付之前也没有和我协商,**公司应该找我协商我们双方各付多少,直接把5万多元付给***了,不够的部分是他自己补的。**公司是发包方(甲方)帮我联系的,我原来挂靠的公司上不了平台。我和发包方还有合同外的工程款未清,但是**公司只把合同上的工程款要回来了,合同外的**公司也不帮我要,发包方按合同款给了我390万元左右,后来合同外的也没给我,**公司也没帮我要,我现在也没钱起诉,我这个工程也是赔的。这部分钱劳务公司扣除税金、管理费也都给我了,加起来是5.8%的比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企业挂靠协议》(以下简称案涉挂靠协议一),约定双方同意就【×配楼(室内)综合装修改造项目】《土建劳务分包合同一》合同价款为2135725元乙方挂靠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资质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乙方享受甲方所提供的施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乙方自行经营,独立核算,一切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自负盈亏,甲方不干涉。乙方按合同足额向甲方缴纳管理服务费。乙方经营项目不得超过甲方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名义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向乙方收取企业资质使用费用:为合同额的5.8%。乙方不按甲方的资质经营范围经营活动,不按合同约定交纳挂靠管理费用,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劳务纠纷,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关系,同时解除乙方在施工的项目合同,由乙方引起的劳务纠纷,甲方有权直接与总包单位及业主单位协商,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支付在乙方项目部作业劳务人员的工资,甲方并处罚乙方5至10万元的罚款。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公司(甲方)又与***(乙方)另行签订一份《企业挂靠协议》(以下简称案涉挂靠协议二),约定双方同意就【×配楼(室内)综合装修改造项目】《土建劳务分包合同二》合同价款为2372511元乙方挂靠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资质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乙方享受甲方所提供的施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乙方自行经营,独立核算,一切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自负盈亏,甲方不干涉。乙方按合同足额向甲方缴纳管理服务费。乙方经营项目不得超过甲方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名义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向乙方收取企业资质使用费用:为合同额的5.8%。乙方不按甲方的资质经营范围经营活动,不按合同约定交纳挂靠管理费用,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劳务纠纷,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关系,同时解除乙方在施工的项目合同,由乙方引起的劳务纠纷,甲方有权直接与总包单位及业主单位协商,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支付在乙方项目部作业劳务人员的工资,甲方并处罚乙方5至10万元的罚款。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5月案外人***将**公司、***、案外人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劳务报酬、工人工资款、交通费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29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公司向***支付劳务报酬60000元及其所垫付的其他工人的劳务报酬6526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5.2元(***已预交),由***负担222元,已交纳;由***、**公司负担2783.2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该判决书载明“2019年8月,国际公司作为劳务发包人,**公司作为劳务承包人签订《合同》,国际公司将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所——×配楼(室内)综合装修改造项目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公司。但《合同》实际为***向**公司借用企业施工资质与国际公司签订,***与**公司为此还签订两份企业挂靠协议”“2021年7月15日,***向**公司出具《说明》,主要内容为:本人以**公司的名义在思源楼劳务施工,本人雇佣***,该人工资全部由本人支付,我拖欠他工资的原因是国际公司没有与我个人结算,我个人在合同外反复用工增加的人工费”“因***是以**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项目,故该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也应成为本案所涉及劳务雇佣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且该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即其将自己的施工资质,出借给***个人使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综上,**公司应对***所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2022)京01民终7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9月27日,**公司分三次分别转账给付***28043.2元、50000元、50000元,共计128043.2元。 本案审理中,**公司自认尚欠付***51633.57元,并同意从其公司在本案中要求***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与**公司签订案涉挂靠协议一和案涉挂靠协议二,借用**公司的资质承包工程,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竹清江系受***雇佣,现**公司实际向竹清江支付了劳务费等费用,参照**公司与***在案涉挂靠协议一和案涉挂靠协议二中的约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于**公司要求***给付128043.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因**公司同意从上述款项中扣除尚欠付***的工程款51633.57元,本院亦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6409.63元; 二、驳回北京**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北京**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5元(已交纳),由***负担8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 淼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