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22执16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地:上栗县上栗镇兴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GYA19W。
法定代表人:龙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何亮,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万新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814767134。
法定代表人:李春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栗县人民法院(2021)赣032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均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证券登记情况,互联网银行余额不足,无股息红利,无金融理财业务,无收入型保险,无住房公积金。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的不动产[房产证号为:赣(2017)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8号],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在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772927股的股金及孳息,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财产冻结并拍卖,该股金及孳息在经过一拍、二拍、变卖法定程序,于2022年1月22日,由买受人萍乡市西千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97B6L9K)以2795110.42元最高价竞得。其他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3723032.91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算,案件受理费36584元,申请执行费40046.17元,截至今日,已执行到位2816707.77元,未执行987955.31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于2022年1月5日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祥勇
审判员 曾宪波
审判员 龙用湖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