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执20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公司萍乡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安源中大道9号华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697920465。
负责人:柯湘,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李春萍,女,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经济转型产业基地成功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81476713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春萍、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作出的(2020)赣0302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至两年内,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雨姬
审 判 员 叶 伟
人民陪审员 柳 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晏学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