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艺、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399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对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江西日普升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艺、***、李凤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1)赣0302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江西日普升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偿还……”中“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更正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区支行”。
审 判 员  陈雪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黄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