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执14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公园南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1066339。
负责人:董海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经济转型产业基地成功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814767134。
法定代表人:李春萍,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春萍,女,197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刘辉艺,男,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罗新明,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0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春萍、刘辉艺、罗新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分别于2021年6月3日、6月4日、6月7日、11月19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公司信息、不动产和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春萍名下有车辆登记,在保全中已查封该车辆,但实际并未扣押,暂无法处置。以及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系抵押人)名下银行存款20602.4元(该款项系抵押人需负担的诉讼费、保全费);
2、于2021年6月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开户情况;
3、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4、于2021年6月16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6月16日,约谈被执行人刘辉艺对其进行询问调查;
6、于2021年6月17日,在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春萍、刘辉艺、罗新明、***名下有房产登记,在诉讼保全中,已查封李春萍、刘辉艺名下房产及本案涉案抵押房产;
7、于2021年6月17日,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经查,无公积金;
8、于2021年7月8日,前往涉案抵押房产处调查了解租赁情况;
9、于2021年7月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摇号选定涉案抵押房产的评估机构;
10、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对涉案抵押房产委托评估,并于2021年7月29日、8月3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书及司法鉴定意见通知书;
11、于2021年9月14日、10月18日,在京东网萍乡市安源区的涉案抵押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经一拍、二拍均已流拍。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卖,本院于2021年11月20日依法进行变卖;
12、于2021年11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春萍、刘辉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传票;
13、于2021年11月30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制作执行笔录。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220602.4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12月1日,执行到位20602.4元,剩余欠款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30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雨姬
审 判 员  叶 伟
人民陪审员  柳 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