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执14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公园南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1066339。
法定代表人:董海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经济转型产业基地成功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814767134。
法定代表人:李春萍,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春萍,女,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刘辉艺,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罗新明,男,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春萍、刘辉艺、罗新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罗新明名下的位于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不动产权证号:2××9号】的房产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罗新明名下的位于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不动产权证号:2××9号】的房产,变卖价格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雨姬
审 判 员  叶 伟
人民陪审员  柳 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吴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