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83民初864号
原告:都兴发,男,汉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寅,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盛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5幢一层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1790637X0。
法定代表人:*和田,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瑞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201甲(32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7月6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和田,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世春,系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都兴发诉被告北京嘉盛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瑞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和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都兴发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兴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张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