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7703号
原告:西安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20号和发智能大厦B座4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22324892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千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王寺街道办事处大苏村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333630529M。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千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安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