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民初4463号
原告:田玉成,男,1951年3月2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柏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善感乡石盆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7FPP60。
法定代表人:龚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田玉成诉被告重庆柏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田玉成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玉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玉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田玉成负担。
审判员 王 充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田雨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