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508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华,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临西十二路交汇处向南300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5Q8A4A。
法定代表人:陈银田,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