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5执539号之四
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东营益盛化工有限公司、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钱卫忠、李俊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主动申请撤回对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书记员  马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