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5执539号之四
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东营益盛化工有限公司、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钱卫忠、李俊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主动申请撤回对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书记员 马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