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某某盛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执恢4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金融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55YK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86312576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49358927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美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937197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93925256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5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3年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利津县。 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盛化工有限公司、***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1、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盛化工有限公司、***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2、2021年4月29日,本院工作人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权、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海域使用权登记。 3、本院工作人员到利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盛化工有限公司、***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抵押且被其他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被利津法院多次查封。 4、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盛化工有限公司、***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发现,上述企业因涉及多笔银行借款,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暂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利津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工作人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盛化工有限公司、***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设备已抵押给利津县利华益恒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7、关于本案首封的被执行人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证号为利国用(2015)第0390号、0391号、(2018)利津不动产权第0000164号、鲁(2017)利津不动产权第0××2号、利国用(2015)第0××7号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号为利津字第20100637号、利国用(2011)第0××2号不动产,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议价,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摇号委托华东众联(山东)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但因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相关询价费用,导致询价工作无法开展。 8、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终本告知书,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询问本案是否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申请执行悬赏。 9、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5074630.62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到位标的额。 10、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