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执保159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一案中,本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账户的存款312805.14元、账户的存款50621.58元;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账户的存款207082.5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东营东城支行账户的存款9490.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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