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2462号
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罗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790098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辛河路12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RLU9X0Y。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D座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55YK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计180.5元,由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撤回的诉请部分诉讼费9063元退回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保全费3420元,由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辉
书 记 员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2462号
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罗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790098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辛河路12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RLU9X0Y。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D座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55YK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山东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计180.5元,由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撤回的诉请部分诉讼费9063元退回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保全费3420元,由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