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天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延津县天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精玖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民终19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延津县天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僧固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77957952L。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正阳,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精玖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5970076264。
法定代表人:高峰,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延津县天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精玖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6民初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延津县天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精玖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就案涉买卖合同达成和解意见,延津县天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延津县天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6民初17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延津县天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延津县天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延津县天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