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

***、****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30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罗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罗平县。
申请执行人:王老改,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罗平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201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平县。
被执行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北区富民路36-48号。
法定代表人:黄贵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老改、王某与被执行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2021)桂10民终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3029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当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44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2021)桂1030执5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一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