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1281执2430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2021)桂1281民初3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1)桂1281执2430号。被执行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共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货款100201.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货款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152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执行费151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在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工商局、网络虚拟账户中的财产情况,2021年12月4日作出(2021)桂1281执24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1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将案款125657.86元(其中:本金100201.6元、2021年2月21日至12月20日的利息16032.26元、2021年9月28日-12月13日迟延履行利息762元、案件受理费1152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及执行费1510元)转入本案子账户。
本院认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2021)桂1281民初34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2021)桂1281民初34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