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1402执267号

***、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17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本案执行案款18170元,执行款18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执行费170已上缴国库。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