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

*****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21民初1522号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思阳镇城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MA5PQ1DW8D。
法定代表人:黄司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富民路36-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AXD796。
法定代表人:黄贵钰。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被申请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名下财产,并在138712.4元限额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38712.4元的保单保函(保函号:BHGX2022161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询被申请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
2、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冻结以金额138712.4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214元,由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昵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梅
书 记 员 农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