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

*****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21民初1522号之一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思阳镇城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MA5PQ1DW8D。
法定代表人:黄司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富民路36-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AXD796。
法定代表人:黄贵钰。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做出的(2022)桂0621民初152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冻结以金额138712.4元为限。现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名下138712.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杜昵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梅
书 记 员 农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