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

*****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21民初1522号之二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思阳镇城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MA5PQ1DW8D。
法定代表人:黄司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富民路36-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AXD796。
法定代表人:黄贵钰。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贸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杜昵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梅
书 记 员 农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