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执保173号
申请人: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辛河路9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720344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市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2幢1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87477696。
法定代表人:吕国防,执行董事。
申请人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申请人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