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2164号之一
原告: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辛河路9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720344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2幢1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87477696。
法定代表人:吕国防,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市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4元,减半收取332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孟一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