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9执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人民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彭林晖,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理财产品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朱继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雪浪
书 记 员 王承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