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9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长滩社区7组。
法定代表人彭林晖。
***与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城步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5.534353万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保险、车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等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等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廖月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凤鸣
书 记 员 陈扬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