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9民初1245号
原告: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新邵县酿溪镇长滩社区7组。
法定代表人:彭林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敦后,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1号。
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民事起诉状未经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意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计2280元,由原告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文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袁晓丽
书 记 员 王延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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