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9民初577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告: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人民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彭林晖,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敦后,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豪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 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陆嘉均

代理书记员  杨昆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