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开创建设有限公司

长兴利勤水泥制品经营部与浙江长兴开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民初3379号
原告:长兴利勤水泥制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画溪街道雉州大道**-b。
经营者:沈利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平,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长兴开创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镇工业集中区创业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志锋。
原告长兴利勤水泥制品经营部与被告浙江长兴开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长兴利勤水泥制品经营部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兴利勤水泥制品经营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笑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