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润通热力有限公司与山东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4350号
原告:济宁润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唐人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5864584XP。
法定代表人:陈中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侯运波,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山东省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群,山东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建设东路福源广场C座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349133703A。
法定代表人:姚运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鞠朝娟,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34813P。
法定代表人:任宪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秀嵩,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祥振,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祥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嘉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3344845946。
法定代表人:马振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继锋,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润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祥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济宁润通热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润通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宁润通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38元,减半收取13919元,由原告济宁润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静
人民陪审员  王德新
人民陪审员  赵 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