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润通热力有限公司、山东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416号
申请人:济宁润通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5864584XP,住济宁市任城区唐人居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中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群,山东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349133703A,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建设东路福源广场C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姚运启,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34813P,住济宁市环城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任宪政,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宁祥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3344845946,住济宁经济开发区嘉诚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强,董事长。
申请人济宁润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祥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祥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674430181820200000009)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润通热力有限公司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祥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