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719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润通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5864584XP,住济宁市任城区唐人居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中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山东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349133703A,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建设东路福源广场C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姚运启,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34813P,住济宁市环城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任宪政,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祥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3344845946,住济宁经济开发区嘉诚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济宁润通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鲁0811财保4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济宁润通热力有限公司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祥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祥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陈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