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325执246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建设东路福源广场C座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349133703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费县马庄镇富民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费县马庄镇富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25ME0546936X。
负责人:***,主任。
被执行人:费县马庄镇富民新村三组,住所地:费县马庄镇英家林村驻地。
负责人:***。
被执行人:费县马庄镇富民新村二组,住所地:费县马庄镇富民新村二组。
负责人:***。
被执行人:费县马庄镇富民新村一组,住所地:费县马庄镇葫芦山前村。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县马庄镇富民新村村民委员会、费县马庄镇富民新村三组、费县马庄镇富民新村二组、费县马庄镇富民新村一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25民初5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东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23)鲁1325执24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