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5740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女,195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培育(受原告***、***共同授权委托),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盾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
法定代表人:方辉。
原告***、***诉被告江苏科盾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邱吉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钱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