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盾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740***、***与江苏科盾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5740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女,195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培育(受原告***、***共同授权委托),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盾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
法定代表人:方辉。
原告***、***诉被告江苏科盾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邱吉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钱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