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0222行初20号
原告高云,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繁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22003026070B。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蚌埠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19JU8K。
法定代表人宋在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诉被告芜湖市繁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蚌埠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高云称错列第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述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云负担。
审 判 长 潘 捷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