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邵阳市天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11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天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乡湘瓷竹木建材城批发大市场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搭理人:***,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酿溪镇大应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天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511执440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有效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蒋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